关于建立健全意见整改制度的通知

(赣西南煤监字[2007]73号     2007年9月1日)
各室(站):
  为进一步做好意见整改工作,切实改善我们的政风行风,达到群众满意的目标,现将意见整改制度进一步强化如下。
  一、整改情况报告制
  1、按照立即整改、期限内整改和因政策不符、不属本单位职权等原因不能整改3类情况,逐条列出整改意见或作出整改说明,上报省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采取回函、回电、登门答复、会议解释、网站回复等方式方法,对意见进行反馈,尤其是对实名的投诉、举报、建议、提案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整改情况督查制
  1、分局成立执法监督小组。
  2、执法监督小组对我分局的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是否贯彻执行了意见整改制度,初步判断整改意见是否合法、是否合适、整改工作是否到位;采取电话、信函询问意见人,现场察看,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选择群众意见比较集中,但一时难整改到位的意见,进行挂牌督办。
  三、整改责任追究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形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处分:
  1、 对提意见的群众、职工和煤矿企业进行打击报复、刁难;
  2、 弄虚作假,谎报整改情况的;
  3、 未按整改计划整改到位的;拒不进行整改的。

                                                      二00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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