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西南煤监字〔2010〕57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基本要求
的通知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现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煤矿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基本要求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基本要求
一、基本装备要求
1、矿井地面要设立监控中心,中心站装备齐全。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双主机或多主机备份,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所有设备无故障,正常运行。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并按要求装备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馈电等传感器。
二、基本管理要求
1、机构和人员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由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安全监控工、检修和值班人员要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图纸要求:煤矿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的型号、种类、数量、位置、断电区域、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值班要求:中心站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与调度室合并值守。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装备,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当瓦斯超限和系统报警、断电、馈电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立即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即模拟量传感器的显示值能真实反映监测地点的环境参数,主机对应的显示值准确。开关量传感器状态与主机对应的显示状态能真实反映设备工作状态。
监控中心要保持干净卫生,配备空调设备。
5、维护要求:定期对传感器等设备进行调校。一是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在用的传感器应在煤矿井下在线调校。系统已进行改造升级并验收合格的,传感器调校期可延长到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只有7天,传感器必须每隔7天调校一次。二是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地点。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应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台账要求:要建立设备台帐、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运行日记、传感器调校记录、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等台账。
7、设置要求:
(1)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或硐室中。
(2)各类传感器设置要求: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3)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确保当监测设备正常工作时,常开接点吸合,馈电开关能正常供电,当瓦斯超限或分站失电后,常开接点打开,馈电开关断电闭锁。当系统发出断电指令时,馈电传感器应显示断电状态,如果仍显示有电,表明开关没有正常断电,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定义传感器的断电值,不得违章随意调高断电值。
8、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表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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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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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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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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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电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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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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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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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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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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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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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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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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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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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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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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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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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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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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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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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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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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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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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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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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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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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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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排瓦斯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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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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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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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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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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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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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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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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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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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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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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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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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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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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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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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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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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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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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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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机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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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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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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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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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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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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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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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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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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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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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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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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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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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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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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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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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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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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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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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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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机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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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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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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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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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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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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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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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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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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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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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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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电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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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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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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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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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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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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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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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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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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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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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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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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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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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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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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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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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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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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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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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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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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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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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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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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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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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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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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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放瓦斯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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