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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新闻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浏览次数:
 

赣西南煤监字〔2011〕12号

关于印发《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萍乡市属各煤矿企业、分局各室(站):

现将《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修改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分局各室(站)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各产煤乡镇和各煤矿企业。

附件:常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依据

1

超规定串联通风,无风、微风或循环风作业。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违反G第一百一十四、一百零一、一百二十八条。依据D第二十二条。

2

井下使用尼龙布、塑料管和编织袋等材质的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逾期不改正或不停止使用,每处罚款1万元。

违反G第一百二十八条。依据B第三十九条。

3

随意开停主要通风机或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每处罚款1万元。

违反G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九条。依据D第二十二条。

4

主要通风机无反风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

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G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据B第三十七条。

5

主要通风设施不完善,安装达不到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G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八条。依据B第三十七条。

6

盲巷中开盲巷作业。

责令停止作业,并每处罚款1万元。

违反G第一百四十条。依据F第四十四条。

7

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未按规定储存、运送、使用火工产品。

未按规定备置瓦斯检测仪器。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10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反G第一百二十五条。依据A第八十三条。

违反A第三十二条,依据A第八十五条。

违反E第十三条。依据E第四十三条。

8

瓦斯超限作业。

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罚款。

违反C第八条。依据C第十条。

9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消防、防尘供水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责令停止作业,处1—2万元罚款。

违反G第一百五十二条。依据D第二十三条。

10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包括无备用主机、监控参数上传不正常,传感器的种类和数量不足,设置地点、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等)。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G第一百五十八至一百七十条。依据A第八十三条。

11

无备用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有效运转。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5万元罚款。

违反G第一百二十一条。依据A第八十三条。

12

使用非矿用、无安标的设备;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台件罚款1万元。

违反:1、G第七条;2、A第三十一条。依据B第三十九条。

13

矿井未进行年度电气试验,主要提升装置、主要通风机等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违反A第二十九条。依据A第八十三条。

14

局部通风机未按要求安装“三专两闭锁”装置;高瓦斯矿井未实行“双风机

双电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下罚款。

违反G第一百二十八。依据A第八十三条。

15

井下设备存在失爆现象。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违反G第四百八十九条。依据D第十五条。

16

斜井提升“一坡三档”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G第三百七十条。依据D第十五条第一项。

17

未能提供真实可靠的矿井水文地质图。

处1万元罚款。

违反H第十五条。依据H第一百三十二条。

18

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处2万元罚款。

违反H第五条。依据H第一百三十条。

19

存在水患未编制防治水设计、措施;设计、措施无针对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按照设计施工。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H第九十、九十三条。依据H第一百三十六条。

20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罚款。

违反C第八条。依据C第十条。

21

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空顶空帮作业,使用茅柴护顶护帮,顶帮破碎带未加强支护。

处1万元罚款。

违反G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五十四条。依据D第十六条。

22

未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取得安全资格证。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万以下罚款。

违反E第七、八条。依据E第四十二条。

违反A第十九、二十条,依据A第八十二条。

23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万;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A第二十三条。依据C第十六条。

24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4万元罚款。

违反B第二十一条。依据D第七条。

25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E第二十三条。依据E第四十七条

26

故意提供虚假的矿山技术资料,如虚假证件、报表、记录和图纸等。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B第三十二条。依据F第四十四条。

27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B第三条。依据F第四十四条。

28

故意封闭采掘工作面,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

处5万元罚款。

违反B第三条。依据B第四十五条。

29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按照擅离职守撤职,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违反K第五条,依据K第十九条。

注:1.A:《安全生产法》;B:《煤矿安全监察条例》;C:《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D:《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E:《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F:《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G:《煤矿安全规程》;H:《煤矿防治水规定》;I:《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K:《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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