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煤业分公司、省属各煤矿企业,萍乡市各市属煤矿,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精神和江西煤监局赣煤安字【2011】41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认真吸取萍乡市芦溪县新发煤矿“4.13”火灾事故教训,防范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现将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具体要求
1.煤矿企业全面自查。各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结合《关于萍乡市芦溪县新发煤矿“4.13”火灾事故的通报》(赣西南煤监字【2011】13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自查,并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见附件3)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萍乡煤业分公司所属煤矿于5月5前上报至萍矿安全局,天河煤矿、大光山煤矿和萍乡市属煤矿直接上报至赣西南分局,乡镇煤矿上报至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萍乡煤业分公司、天河煤矿、大光山煤矿、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赣西南煤监字【2011】13号文认真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检查书面材料,并汇总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于5月10日前上报至赣西南分局。电子版发至赣西南分局邮箱yishi6786207@163.com。
3.江西煤监局、赣西南分局将于4月下旬开始对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