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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06.29       新闻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公正、文明、严格、廉洁执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一、       领导机构:
 组长:谭礼荣
成员:陈文华、陈迎庆
二、监督对象:各室(站)及全体监察人员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和分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等情况。
(二)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情况:
1、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是否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是否按法定程序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是否公平、公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抽查各类执法文书,检查处罚是否依法依规、引用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做到刚性执法(依据分局制定的《煤矿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规定》)。
2、是否严格遵守省局《重大行政处罚个案审核把关制度》,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3、是否严格行政许可。在煤矿“三同时”建设项目监察执法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行为;是否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中把好现场复核关。
4、在煤矿事故调查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事故调查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督促汇报煤矿死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四)是否履行“一岗双责”,是否有违反国家总局“九条纪律”和中纪委“八项禁令”事项。执法中有无不公正、不文明、不严格、不廉洁的行为;中午用餐是否饮酒,是否参与由煤矿提供的高档宴请、健身等娱乐活动。
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采取定期监督、现场监督、专项重点监督、考核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
(一)定期监督。每个月不少于四次定期监督检查,监督组成员和监察员一起到煤矿或另行对已监察过的矿井进行现场监督。
(二)专项重点监督。一是对事故调查实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处罚是否依法依规、事故调查案卷是否规范、是否做到廉洁执法进行监督;二是对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复核是否按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三)考核监督。按照《赣西南分局绩效考核办法》和《赣西南分局监察员月度考核办法》,每月对各室站的执法案卷和执法效果进行考核,同时对监察员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社会监督。对举报电话、信访反映的一些情况,通过监督检查认真查实,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的相关意见。
四、执法监督的责任追究
(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监察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具体按照《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二)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室(站)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室(站)主任(站长)责任。
五、执法监督人员坚持的原则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依法依纪进行监督
 
中国 •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监察分局主办 网络支持:金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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