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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萍乡市芦溪县新发煤矿“4.13”中毒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1.04.15       新闻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浏览次数: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011年4月13日中班19时40分,萍乡市芦溪县新发煤矿井下南二绞井底车场(-143米)因电气设备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中毒。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井下违规安装电气设备、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防灭火工作中存在较大差距和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通过教训推动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立即组织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整治,着重是“四查”:一查防灭火各项制度、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二查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重点是非阻燃电缆、风筒、非防爆高压开关和主要进风巷非阻燃支护材料;三查采空区密闭、防火密闭以及防灭火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火区监控及灭火措施是否落实;四查电气设备是否失爆,电气保护是否齐全有效,空压机安装位置及各种保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煤矿井下使用无安标、无超温和超压安全保护的压风机。请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于5月10日前将煤矿防灭火专项整治情况上报我局。
   2.督促煤矿立即组织开展电缆、风筒阻燃性试验。煤矿企业必须在4月底前将井下在用的所有电缆、风筒进行阻燃性试验,各试验结果分类列表、建立台帐,明确电缆、风筒的规格型号、使用地点、试验结果、试验责任人。各煤矿必须于5月10日前将试验结果上报我局。
   3.深入推进巷道支护改革力度,井下主要进风巷杜绝木支护和易燃性茅柴护顶护帮。各煤矿必须清查井下木支护主要进风巷(从井筒直至采区见煤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和责任人,狠抓整改,整改到位时间规定在6月30日前。各煤矿必须于5月10日前将清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我局。
   4.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停产(停工)检修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赣西南煤监字[2011]5号文)规定的13项要求对照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整改后由县(区)煤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我局严格按照13项规定进行监察,一经发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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