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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西南分局关于对吉水县石莲煤矿“12.7”冒顶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2.26       新闻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浏览次数:
 

  2010年12月7日12时10分,石莲煤矿副井-14水平东大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现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巷道顶板即煤层底板与煤层离层垮冒,大块岩层砸中正在作业的人员,造成二个作业人员受伤,其中一人医治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
   (1)副井-14水平东大巷作业人员敞棚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巷道迎头共有3米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架棚,且未采取临时支护等措施。
   (2)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事故前一班(12月6日中班)留有1.8米的前空未支护,并仍然放出班炮,留下事故隐患;事故发生时,当班带班矿长和安全员均未到事故地点现场检查、未及时监督隐患及时整改。
   (3)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不够。
   二、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处罚情况
   1、戴长根,男,采掘大工。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吴克安,男,事故当班安全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宋二保,男,副井-14水平东大巷掘进班组负责人,该掘进工作面第一责任人,12月6日中班兼掘进大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吴桂秋,男,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黄菊雄,男,生产副矿长,顶板管理业务保安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邱上甲,男,石莲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捌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7、给予吉水县石莲煤矿警告并处罚款壹拾陆万元人民币。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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