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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西南分局关于大光山煤业公司大光山井“9.18”冒顶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29       新闻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浏览次数:
 

    2010年9月18日2时30分,大光山煤业公司大光山井-350水平50509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现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巷道来压导致漏棚垮冒。
   2、间接原因:
   (1)巷道支护强度不足,工程质量低劣,质量验收制度不落实。
   (2)技术管理不到位,资料收集不全,未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意识淡薄。
   (4)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与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处罚情况
   1、田祥州,采二区副区长。安全意识薄弱,自我防范措施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焕清,男,中共党员,采二区区长。采二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李永敢,男,中共预备党员,采二区技术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郭煌根,男,中共党员,大光山煤矿大光山井井长,大光山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陆仟元。
   5、胡述文,男,中共党员,大光山煤矿大光山井副井长,分管安全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叁仟元。
   6、王杨清,男,中共党员,大光山煤矿大光山井副井长,负责生产技术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叁仟元。
   7、胡沛,男,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分管公司的生产、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业务保安第一责任人,给予其警告并处贰仟元的罚款。
   8、沈世林,男,中共党员,大光山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上年收入的30%(42500×30%=12750)计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9、给予大光山煤矿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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