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监察管理制度》导读
一、概述
1、分局制定《煤矿建设工程监察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 目的:
落实国办发【2004】79号文,把好煤矿安全源头关,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加强分局内部管理;
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重点监察。
• 主要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即总局6号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字【2006】567号);
《关于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赣煤安字【2007】151号)等。
2、煤矿建设工程的分类与界定
• 分类: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 界定:
1)新建项目:是指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新办煤矿采矿权,在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建设新的矿井。
2)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批准的采矿范围内或经批准扩大的范围内对矿井大部分生产环节进行改造后,其设计生产能力比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增加一个档次以上(含一个档次)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对合法矿井的主要生产环节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生产系统更趋安全、合理,且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没有增加一个档次以上(含一个档次)的建设项目。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
3、6、9、15、21、30、45、90…万吨/年
二、辖区煤矿基本情况
• 赣西南分局辖区煤矿共217处。
• 4万吨及以上矿井140处,其中新建矿井1处,改造矿井3处。
• 扩能改造(指3改6或9)矿井77处,其中萍乡市64处、吉安市3处、赣州市10处。
三、分级监察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区域监察分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分局《煤矿建设工程监察管理制度》导读
一、各室站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台账,包括煤矿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立项审批单位及时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工期、建设情况和竣工验收时间等;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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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专篇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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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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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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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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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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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单位及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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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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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办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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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篇批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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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篇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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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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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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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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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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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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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局收到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申请后,分管室站程序性审查后,及时通知煤矿送省煤炭学会专家组预审查。
程序性审查:
1、前置条件是否满足:水评→环评→储量评估→新采矿证→省工信委批复→省行办批复
2、申请审查的资料是否齐备:1)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3)安全评价报告书;4)井田勘查(精查或详查)地质报告;5)煤矿初步设计;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根据专家组预审情况,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的要求,如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仍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分管室站应书面函告煤矿限时完善;同时,通知煤矿企业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编制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一)煤矿落实709号文实施方案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1、项目建设单位(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审查安全管理机构、“三项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
2、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3、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矿区煤田地质勘查程度、“五大灾害”分析和防治水物探情况等。
5、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保障措施,施工顺序、施工管理、安全措施等。
煤矿建设工程分三期:
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
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 前。
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
6、安全设施装备的时间要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入二期工程前。
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
全风压通风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
排水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
7、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矿井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作用、原则和编制依据;
2、矿井及改扩建工程概况;
3、施工准备工作:主要有五项,分别是:
技术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学习地质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单项工程施工措施;做好施工图供应。
工程准备——实测定位;平整工业广场;完成“四通”工作(水、电、公路、通讯);完成必要的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完成井筒开工的工
程准备(立井井筒检查钻孔、施工设备及设施)。
物资准备——主要包括井筒开工需要的设备和钢材、木材、水泥及各类辅助材料。各类物资一般应有3个月需用量的储备。
劳动力准备——各工种人员调配计划及培训工作。
组织准备——施工招标。
4、建设施工方案:井筒、车场、大巷和硐室、采区巷道施工顺序和方案;井筒永久装备施工方案。
5、主体井巷工程施工方法:作业方式,钻眼爆破、装载运输、井巷支护、工程测量。
6、辅助系统设计:通风(包括局部通风)、排水、提升、运输、压风、供水、通讯、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
7、施工管理:工期控制(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8、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四、煤矿企业报送整改书面材料、落实709号实施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至分局,经分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程序审查同意的,应自专家组预审查之日起30日内以分局文件形式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予以答复。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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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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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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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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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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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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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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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监察员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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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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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室站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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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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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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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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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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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务会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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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局应将存在建设项目的煤矿列入重点监察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监察内容主要是分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监察要点》。
六、煤矿建设工程分三个阶段,一期工程: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
七、煤矿建设期间施工单位数量要求:一期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三期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八、煤矿建设期间,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九、煤矿在工程竣工后,经联合试运转和安全验收评价,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有关资料;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5.建井地质报告;6.联合试运转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煤层自燃倾向性、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性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结果;9.《煤矿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1.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说明;11.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说明。
联合试运转
• 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测试项目、测试机构和测试人员;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应急预案与安全措施;其他规定事项。
•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联合试运转方案报批与备案:省属煤矿报省集团公司、地方煤矿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联合试运转报告: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变更设计内容,有四种情形须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
• 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 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 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 首采区和首采工作面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监机构备案。
• 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 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 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 首采区和首采工作面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监机构备案。
(监察一室:王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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