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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停产(停工)检修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9       新闻来源: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浏览次数:
 

赣西南煤监字〔2011〕5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停产(停工)检修

 

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并结合江西煤监局《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充分利用好停产(停工)检修时期,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煤矿企业安全平稳复工复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检修及节后复产等环节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紧研究部署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措施和相关标准,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督促煤矿周密安排停产(停工)检修工作。煤矿停产期间,不得停开地面主要通风机,井下排水时应加强瓦斯检查,并做好值班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安排检修的煤矿复工前,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井下现场检查,按规定排放瓦斯,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同时研究制定检修整改方案,明确检修项目、检修时间、检修人员、项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等,报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期间各级监管部门也应做好值班值守和督查巡查等相关工作安排。

三、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严把矿井复产关。各产煤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组织验收,同时应制定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方案,节后及时召开煤矿复产验收专题会议,就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检修整改方案,并报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根据批复的方案开展矿井检修工作。各煤矿企业对照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全面自查自纠,提出复产验收书面申请,经乡镇初验、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验合格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复产前,不批供火工产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由煤矿企业申请,报县(区、市)主管部门审批。

四、重点推进,夯实基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今年将启动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对照省局发证指导意见,一些煤矿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应督促煤矿企业下大力气整改,达到发证条件,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煤矿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应不予批准复产:

1.2011年度煤矿采掘方案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的;

3.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5.矿井调度指挥系统不完善的;

6.高瓦斯矿井井下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供电,或未配备同等能力备用局扇并能自动切换;

7.2010年矿井未开展反风演习,或反风演习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规定要求的;

8.井下使用的电缆未做阻燃试验的;

9.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无专用回风巷的;

10.“三条生命线”(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消防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不到位,未到井下采掘作业面的;

11.矿井井口至井下采区车场的主要巷道使用木支护未更换的;新施工的主要运输巷、回风巷使用木支护的;

12.矿井垂深超过100米,无机械提升人员装置的;

13.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 •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监察分局主办 网络支持:金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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