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西南分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制度

(2008年05月12日综合室来稿)
    基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近日,赣西南分局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一、定期组织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主要监察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是否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是否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是否存在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是否存在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其中对省属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其他各类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
    二、加大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对一般事故隐患依法做出立即改正、限期整改或停止作业等现场处理决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作出停止使用或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帐。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分局设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牌报。各室(站)对煤矿企业上报来的重大隐患、“三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公布上牌板,并落实督办人,负责整改督办、掌握整改情况、参与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摘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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